能源供应链分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煤炭物流与采购分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煤炭物流与采购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为“Coal Logistics Professional Committee”,缩写为“CLPC”。

第二条  分会是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成立,是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领导下,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煤炭物流领域或其生态合作企业、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与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的社会经营团体。

第三条  分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组织并开展国内外煤炭物流行业产学研融合等活动,衔接政府,协同支持煤炭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真正起到政府与煤炭行业市场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四条  分会常设机构的办公地点是:北京市丰台区双营路9号亿达丽泽中心三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分会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向政府反映企业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和实施本行业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本行业发展规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掌握行业动态,为国家制定有关煤炭物流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有关煤炭物流行业信息,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促进会员间开展经济合作,对外贸易、技术开发、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合作与交流,搭建信息平台,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提高煤炭物流服务能力,促进煤炭物流高质量发展;

(四)研究发展煤炭行业现代物流,推动我国煤炭物流信息化建设,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化煤炭物流模式,统一全国煤炭物流的作业标准和工作流程,制定和颁布统一的公共物资编码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增强煤炭行业开发第三利润的稳定供应能力;

(五)面向煤炭物流领域企业及其生态合作企业、高校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服务,服务范围包括行业信息统计、标准制/修订、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行业基础建设;

(六)主办相关行业报刊、网站,编辑出版行业书籍等;

(七)协调重大专题项目的实施,向政府和企业推荐研究成果;

(八)制定行规行约,构建诚信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九)承担政府部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委托的工作,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和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分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分会的规则;

(二)愿意参加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在煤炭物流业中声誉好。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团体或个人向分会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和有关资格证书;

(二)经会长办公室审核、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办公室授权秘书处批复和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分会所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与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要求分会维护会员护法权益;

(六)要求分会帮助研究解决煤炭物流业发展中的问题;

(七)自由退会权。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分会规则,执行分会的决议和关心分会的工作;

(二)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分会决议,积极参加分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分会反映情况,按分会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分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分会规则的行为,经会长办公室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长联席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  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上届会长联席会提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一名。第一届会长、副会长人选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

第十八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第十九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一条  分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联席会;

(二)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会长联席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重大活动中代表分会;

(五)会长联席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行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分会实行会长联席会领导下的秘书长制。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会长联席会聘任。秘书长为分会的当然副会长,其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联席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二十三条  分会秘书处是会长联席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会长联席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秘书处职责为: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会长联席会决议;

(二)向会长联席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日常业务;

(四)经会长联席会授权,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会长联席会报告;

(五)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分会设专家业委员会,由秘书处聘请若干名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对分会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并组成专家委员会。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成立煤炭物流与采购分会党支部(以下简称“分会党支部”)。支部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3名。支部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书记由秘书长担任,党支部副书记由党支部书记提名,并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对分会党支部研究讨论重要党建、经营管理等事项,必须经党支部研究讨论实行集体决策。党支部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分会管理战略、发展规划及重要管理决策;

(三)分会重要党建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四)分会党员发展、党建重要决策部署等事项;

(五)涉及到分会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要分会支部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分会党支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地抓好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切实把党建工作成果转化为工作成效。

第二十九条  分会党支部议事通过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的方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十条  分会党支部书记对分会党建工作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将党建工作纳入分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计划(要点),对分会党的建设进行系统部署和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党的工作机构和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分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分会设立专门的党务工作机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配备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度会费;

(二)个人、企业和团体的捐赠及社会捐赠;

(三)分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分会的经费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对分会规则的修改,须经会长联席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八章  终  止

第三十七条  分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联席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三十八条  分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同意。

第三十九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分会秘书处。